每輛4000元!滬燃油車“以舊換新”補貼細則發布
一、補貼范圍
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市個人消費者報廢或轉出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燃油汽車,同時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符合要求的國六排放標準燃油新車,并到本市公安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的,可申請補貼政策。新車購買日期以購車發票開具日期為準。
燃油汽車是指個人名下的非營運性燃油客車。
車輛報廢是指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到本市具備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的企業提前報廢,并取得有效的本市《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書》。
轉出是指本市汽車所有權發生轉移,取得有效的本市《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完成轉移登記手續。轉讓車輛產權必須是4月23日之日前登記在本人名下的非營運車輛。
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客車是指根據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機動車排放標準,符合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柴油車。凡享受國三柴油車報廢補貼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本次補貼政策。
本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是指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汽車銷售營業執照的企業,并且在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平臺上備案。在本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需通過“隨申辦APP”“上海發布”公眾號或者“上海商務”公眾號搜索“購車補貼”,在“車信盟”公眾號中按規定登錄和填列所需信息,幫助和指導消費者填報申請信息。
購買符合要求的國六排放標準新車是指根據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機動車排放標準,所有權人購買符合國六排放標準的新客車(不包含新能源汽車),以取得有效的本市《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準。
到本市公安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手續是指根據本市機動車登記管理規定到本市公安部門車輛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新車注冊登記,并以取得有效的本市《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為準。
二、補貼標準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本市消費者,經機動車新車所有權人申請并經審核通過,可以享受每輛車4000元人民幣的財政補貼。
三、補貼申請及審核流程
(一)申請
符合上述條件的汽車產權人可以在“上海發布”微信對話框界面回復“購車補貼”,或通過“隨申辦APP”“上海商務”公眾號中搜索“購車補貼”,在“車信盟”平臺中按規定填寫信息,向市商務委提出申請。(注意:在線申報系統正在緊張調試中,預計近期將上線,敬請關注小布的后續推送信息。)
需要提交的信息包括:
1.車輛產權所有人姓名、有效證件號碼和證件類型,本人手機號碼;
2.帶有“銀聯”標識的銀行卡賬號,銀行賬戶使用證件必須與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一致;
3.舊車車牌號(滬牌);
4.新車車牌號(滬牌);
5.上傳購車發票(本市《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填寫開票日期)。
上述提交的身份信息、銀行卡信息,需要與車輛產權人舊車報廢或轉出的信息,以及購新車的信息保持一致,對信息不完整、不相一致或者未經實名認證的,相關申請不予受理。
(二)審核
市商務委在接收申請后,會同第三方大數據平臺等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核,并會同相關部門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比對稽核,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要求的申請給予審核通過,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材料完整性和真實性的申請予以退回,申請人可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后再次提出申請,必要時可提供書面補正材料(咨詢電話:400-820-3152)。補充證明材料包括:
1.對報廢后新購汽車的,需提供本市《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書》;
2.對轉讓機動車的,需提供本市《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3.新購車輛的本市《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4.新購車輛的本市《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異議復核
對仍不符合申請要求的,市商務委將及時通過短信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商務委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由本人前往指定地點,現場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車輛產權所有人姓名、有效證件號碼和證件類型(須實名認證),本人手機號碼;
2.帶有“銀聯”標識的銀行卡賬號,銀行賬戶使用證件必須與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一致;
3.舊車車牌號(滬牌);
4.新車車牌號(滬牌);
5.對報廢后新購汽車的,需提供本市《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書》;
6.對轉讓機動車的,需提供本市《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7.新購車輛的本市《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8.新購車輛的本市《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商務委收到復核申請后,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通過短信通知申請人。經復核仍不符合補助條件的,不再受理申請人申請。
(四)撥付
申請人申請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商務委匯總后定期向市財政局提交經審核確認符合撥付條件的消費者信息及補助金額,并申請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四、監督管理
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監督和審計,確保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撥付和使用補貼資金。消費者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對將客車轉出后又轉回本市的,應及時退回享受的補貼資金。消費者應承諾享受本次補貼政策的新購車輛不能用于商業營運,并簽署《承諾書》。對經查實發現消費者本人或串通他人及企業等提供虛假信息或設置虛假交易騙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或未及時退回補貼資金的,應予以追回,并視情節將相關個人和企業失信信息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觸犯相關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個人和企業的法律責任。
五、其他事項
本細則由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對有關條款進行解釋。如有關內容與國家規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細則自2020年4月23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