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駕駛證因過期未換證注銷后可否在上海考駕照
發布時間:2017-06-04 21:16:00 點擊:
根據公安部111號令“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情形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但是,111號令對注銷駕駛證規定了救濟措施,
比如,一名駕駛人駕駛證有效起始日期自2002年10月20日開始,按照有效期為6年計算,有效期截至日期應為2008年10月20日。按照注銷規定,超過有效期一年后即2009年10月21日,車輛管理所將注銷其駕駛證。按照111號令的救濟規定,在被注銷后兩年內即2011年10月20日前,駕駛人提出申請并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的,可以恢復原駕駛資格。
所以,你計算一下自己的駕駛證日期,如果是在補救范圍的,則你的駕駛證信息還在公安網上,必須由你自己或委托他人到駕駛證核發地注銷駕駛證信息,這樣,才能在上海報考新的駕駛證。